中心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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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所有仪器、设备及低值物资(800元以下)均属国家财产。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,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。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,包括备用仪器,一律不借出。

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,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。

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,数量以及归还日期,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,经主任批准后,由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。

借用本实验室仪器、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、保养的责任,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没有改变。

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,到期不能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,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:

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。

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,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%,直到归还为止。

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。

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,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。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,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,修理、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,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.5%的超时使用费。

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,由实验室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。

在教学实验过程中,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,要赔偿原价格的1%至100%, 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、损坏程度、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来确定。价格低的、情节严重的取高比例,否则反之。

实验室仪器设备, 如有丢失, 有关管理人员,负有赔偿责任,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, 赔偿1%-20%。

以上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青海大学数理学院物理教学实验中心